沛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沛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征集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征集经费;
第二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联系人负责,及时将信息汇报藏品征集委员会;
第三条 征集委员会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由藏品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征集理由。
第四条 由征集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是否征集;
第五条 单件价格在五万人民币以下,由征集委员会专家组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核。
第六条 单件价格在五万人民币以上,由联合专家组进行复审,其成员由本馆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核;
第七条 征集委员会派专人负责征集具体手续,并办理入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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