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规范藏品征集管理,沛县博物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二条 设立“沛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藏品部。委员会成员由主任、行业专家构成,名额以不少于5人的单数为宜。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馆长可委托代理权限人员代行职责;行业专家由本馆专家与外聘专家组成,本馆专家应由副高级以上研究馆员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资质。建立外聘专家人才库,根据征集文物类别从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参加,具体人数视每次征集标的珍贵程度而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设秘书一名。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石刻、雕塑、壁画及古建筑构件等;
第五条 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
第六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等;
第七条 与本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八条 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某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具化物、固化物或音视频资料;
第九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沛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与历程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能反映本地区各时期自然环境演进的重要动植物、微生物、矿物标本;
第十一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十二条 田野采集,指被征集对象处于无明确所有权者的状态下将其收集入藏的方式;
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征集,指通过搜集社会信息获得重要文物(或标本)所处的状态及市场价格,通过一般市场或者国内外拍卖市场将被征集标的从其合法所有权拥有者手中合法购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指社会团体或个人向博物馆捐献其所拥有的文物、标本的方式,在此过程中,捐赠方可以获得适当奖励或报酬,具体标准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交换,指在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与合法藏品持有机构或个人交换藏品的方式。所换出藏品应为本馆富余,且换入藏品应为本馆所缺乏的,或者对本馆具有重要意义的藏品;
第十六条 调拨与划拨,指依据文物部门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将文物、标本在国内合法收藏机构间进行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转移而获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七条 接受纪委、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及文物执法等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的文物(或标本)。
第十八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九条 文物征集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与意向,报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征集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联系人负责,及时将信息汇报藏品征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进行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者,由藏品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征集理由,并在博物馆网站上公布。然后进入专家委员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先由本馆专家组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等;单件价格在五万人民币以下,由征集委员会馆内专家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单件价格在五万以上,由联合专家组进行复审,其成员由本馆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委派专人负责征集、入藏事务。
第六章 藏品征集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由委员会向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流散文物情况和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博物馆展陈研究等需求情况,编制征集计划,申请文物征集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征集文物 5 万元以内的,由博物馆按规定的程序征集;5 万元以上由博物馆提出申请,向市文物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征集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所征集藏品费用明细报市财政部门,作为申请下一年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遇到重大特别的征集事项,征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市文物局批准后,由征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第二十七条 资金开支项目
(一)广告信息(图、文)费;
(二)专家鉴定费;
(三)藏品征购费;
(四)包装运输费;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第二十八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沛县市财政局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藏品征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藏品征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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